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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本色 第451节(3/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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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乔刚才就示意他了,这一回合由她来回应。

“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,我们认为,鲁为所从事的是一劳务行为,而非公务行为或者职务行为。

辩护人之前提到的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》对‘从事公务’的理解有比较明确的规定。

据该纪要的规定,‘从事公务,是指代表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人民团等履行组织、领导、监督、理等职责。’

‘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、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。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,国有公司的董事、经理、监事、会计、纳人员等理、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,属于从事公务。那些不备职权容的劳务活动、技术服务工作,如售货员、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,一般不认为是公务’。

本案中,鲁为的家电销售网行的审仅是形式上的审。而且这更多的是起收集、汇总材料的作用,其先垫付后领取资金的行为也类似于一经手,而不备职权或者职务容。这行为本质上是一单纯的劳务活动,不理国有财产的质。

销售网受财政门委托行形式审并垫付补贴资金后,又取得了农民的委托代为向财政门申领国家补贴资金,之所以会这样设计,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简化程、方便农民,而不是于行政理职权行使的必要。

由此可见,鲁为取补贴利用的是其劳务上的便利,是经手补贴款转事务的便利,不理、经营的容,因而不属于职务上的便利。

综上所述,被告人鲁为虽然受财政门委托审份信息及购买资料,并在农购买家电乡产品时把补贴资金垫付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农,但其不是基于财政门的委托理、经营国有财产。

鲁为在家电乡产品销售过程中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乡补贴资金,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。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,完毕。”云乔说

……

第986章 时也运也

十分钟的休后,合议成员再次走审判,审判行了宣判。

合议认为,上诉人鲁为在家电销售过程中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,利用家电乡补贴政策,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乡补贴资金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诈骗罪。

原判认定鲁为行为构成贪污罪,定罪不当,应予纠正。上诉人鲁为能当自愿认罪,积极退赃,依法可以酌从轻罚。据本案的犯罪事实、质、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对上诉人鲁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。

据此,市中院以诈骗罪改判被告人鲁为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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