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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本色 第454节(2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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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众人的印象里,周颖和

“好像方老大是和黄律师一起去的,估计就是去看地方了,隋夏应该知,她跟着一起去了。”宇文东说

所以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葛兴应该构成盗窃罪,而不是抢劫罪。”杜庸继续解释

3、葛兴三人中兰山太和吴万钟曾因‘抛行骗’犯罪被判过刑,三人采取同样方法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较大。

“没问题。对了,方老大说节前要请渠方过来聚一,据说这次是全所范围的,不仅仅是咱们团队,你们知去哪吗?”杜庸问

“你怎么知的?”周颖问完,众人看向宇文东。

一、胡海丹称案发当时其腰受伤,但据其提的病历记录,其当天去医院看病主诉腰酸痛一月有余并加剧两天,医生诊断结果是腰酸痛、劳累加剧,是因腰肌劳损导致,故该病历记录不能证明其腰系因本案受伤。

第二份笔录记载:两名男因无法从其手上摘戒指,遂将其拖到无人之,一名男说戒指是他家祖传的,里面还有字,让她摘来还给他。

“另外,被害人胡海丹陈述的容不符合生活常理。现在:

第三份笔录记载:两名男用力压其腹,并用砖砸其前额,额被砸青一块,其、腰、盆腔均受伤。

后来,被害人的代理人先后提了三份被告人的陈述笔录,对其在侦查阶段的陈述作了补充和变更:

4、被告人葛兴的供述较为稳定。据其供述,其与另外两名作案人先用诈骗手段获得胡海丹的银行卡密码,而后趁胡海丹不注意,秘密窃走胡海丹的银行卡、现金、手机、戒指等财,随后持胡海丹的银行卡到atm机上取款。

2、如果胡海丹遭受的是抢劫犯罪,一般不会现作案人称被害人的戒指里有字的节,作案人会不分青红皂白的抢劫所有能见到的值钱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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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没有证据证实该二人报案时,向公安机关告知额受伤。胡海丹于案发当日午到医院看病的病历亦未记录该况,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胡海丹额受伤。

因为抢劫罪相对于盗窃罪、诈骗罪而言属于重罪,在存疑的,采信葛兴的供述更符合‘存疑有利被告’原则。

之前的陈述没有提到这一

葛兴在侦查、审查起诉阶段一共作了四次供述,所供主要容,包括犯罪方法、作案人数、作案工、犯罪对象、涉案财及金额等,基本一致。

第一份笔录记载:两名男从其挎包存折,并问密码,其拒绝后,两名男将存折又放回了她的包

通过上述证据,被害人胡海丹陈述的可信度低于被告人葛兴的供述。在这,应当据证据的可靠原则采信葛兴的供述。

“云乔,你知吗?”周颖看向云乔。

而该节恰恰表明作案人说此话的目的是骗被害人将戒指从手上脱来,这恰恰是‘抛行骗’案件的惯用伎俩。

三、虽然证人农银称胡海丹被抢劫,且额、腰受伤,但该证人当时并不在案发现场,也没有目击案发过程,其证言均来源于胡海丹,且均系在审查起诉阶段由胡海丹的诉讼代理人制作的证言笔录。”杜庸解释

二、证人农银称其和胡海丹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,其看见胡海丹额受伤,胡海丹本人亦称额当时有瘀青。

而且在我们去看守所会见他时,葛兴对为何将胡海丹的包放在墙边的地上作了解释,主要是因为假装要去验证戒指是谁的,故暂时将包放在胡海丹不易拿走的位置,但包当时是由胡海丹看着的,并未脱离她的控制。

而且,胡海丹在侦查阶段称自己的包被扔在了墙边,没有随其他财一起被抢走,这不符合一般抢劫犯罪的特征。

1、本案案发时间为上午十一半左右,案发地并非无人经过的偏僻之,胡海丹称其被二名男在路上拖拽,却无人发现。

我们翻阅了在案证据,被害人胡海丹的陈述不仅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,还与其提的证据有诸多矛盾的地方。现在:

“嗯,我听明白了。后期如果有判决来,麻烦您告诉我结果。”曹永正微笑

第993章 总之不能吃亏

云乔摇了摇:“据说这次是万老板推荐的地方,全所的事,咱们没有发言权。”

“哦!这么看来被害人的陈述确实有问题,多自相矛盾。”周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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