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次偶然的机会实施了抢劫行为,此后二人便一发不可收拾……”李明博说
。
第1014章 欺
怕
“这案
让我想起了《新警察故事》里的阿祖(吴彦祖),生活环境对人心里的影响太大了。”杜庸
叹
。
“嗯,宋荣明这案
,您觉得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有没有问题?我对本案的罪名有
吃不准。”李明博看向对面的杜庸。
杜庸摸着
想了想:“我同意检察机关确定的罪名。”
“哦?二被告人采用殴打或者持匕首威
被害人的方式
抢财
,所使用的暴力、胁迫手段已达到足以危及他人生命、健康的程度,不应该认定为抢劫罪吗?”李明博的想法与杜庸不同。
“嗯,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上看,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。
但是二被告人均系舞象之年,认定其使用暴力、胁迫程度的标准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。
另外,本案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后果,属于以轻微暴力
索少量财
的行为,我个人认为,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为合适。”杜庸说
。
“能不能说的

?”李明博追问
。
“
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,抢劫罪是指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
的行为。
而
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,
拿
要公私财
,
节严重的,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
。
对于抢劫罪和
拿
要型寻衅滋事罪而言,因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
行非法占有公私财
。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容易
现争议。团队里之前承办的案件中就有相关的案例,您有空可以借阅
相关案卷。
针对如何区分
拿
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,最
人民法院2005年
发的《关于审理抢劫、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
问题的意见》,俗称《两抢意见》,明确规定,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,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
拿
要公私财
的特征。这
拿
要的寻衅滋事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:
第一,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是否有寻衅动机。
抢劫罪行为人一般单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
为犯罪目的,即非法占有公私财
是行为人的终极目的。
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还
有逞
耍横、发
绪、寻求
神刺激的目的,非法占有公私财
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中
于次要地位。
抢劫罪行为人通常较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更加谨慎,以便实施抢劫犯罪后能够迅速逃离现场。
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,有的则故意选择在公共场所当众作案,作案后滞留现场显示自己的威风,或者选择在同一地
多次作案,寻求
神刺激。
从选择侵害的对象上看,抢劫罪行为人以侵财为目的,因此在侵害对象的选择上更注重对方是否
有财
的现实可能
。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则更注重侵害对象是否有反抗能力,说白了有
欺
怕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