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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本色 第463节(3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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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次偶然的机会实施了抢劫行为,此后二人便一发不可收拾……”李明博说

第1014章 欺

“这案让我想起了《新警察故事》里的阿祖(吴彦祖),生活环境对人心里的影响太大了。”杜庸

“嗯,宋荣明这案,您觉得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有没有问题?我对本案的罪名有吃不准。”李明博看向对面的杜庸。

杜庸摸着想了想:“我同意检察机关确定的罪名。”

“哦?二被告人采用殴打或者持匕首威被害人的方式抢财,所使用的暴力、胁迫手段已达到足以危及他人生命、健康的程度,不应该认定为抢劫罪吗?”李明博的想法与杜庸不同。

“嗯,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上看,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。

但是二被告人均系舞象之年,认定其使用暴力、胁迫程度的标准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。

另外,本案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后果,属于以轻微暴力索少量财的行为,我个人认为,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为合适。”杜庸说

“能不能说的?”李明博追问

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,抢劫罪是指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的行为。

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,要公私财节严重的,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

对于抢劫罪和要型寻衅滋事罪而言,因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。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容易现争议。团队里之前承办的案件中就有相关的案例,您有空可以借阅相关案卷。

针对如何区分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,最人民法院2005年发的《关于审理抢劫、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意见》,俗称《两抢意见》,明确规定,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,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要公私财的特征。这要的寻衅滋事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:

第一,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是否有寻衅动机。

抢劫罪行为人一般单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为犯罪目的,即非法占有公私财是行为人的终极目的。

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还有逞耍横、发绪、寻求神刺激的目的,非法占有公私财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中于次要地位。

抢劫罪行为人通常较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更加谨慎,以便实施抢劫犯罪后能够迅速逃离现场。

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,有的则故意选择在公共场所当众作案,作案后滞留现场显示自己的威风,或者选择在同一地多次作案,寻求神刺激。

从选择侵害的对象上看,抢劫罪行为人以侵财为目的,因此在侵害对象的选择上更注重对方是否有财的现实可能。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则更注重侵害对象是否有反抗能力,说白了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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